劉貴華、張歆:原告馬建紅與被告劉貴華、張歆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F(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5)渝0113民初2413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被告劉貴華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馬建紅償還借款本金1480000元及利息;二、駁回原告馬建紅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2560元,公告費400元,由被告劉貴華負擔)。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內來本院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成渝金融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重慶市巴南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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