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玙:本院受理原告江西云證非融資性擔保有限公司與你追償權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本院判決:一、被告王玙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江西云證非融資性擔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償款7774.19元,并按照年利率3.0%的標準支付7774.19元自2025年7月12日起至代償款實際清償之日止的違約金;二、被告王玙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江西云證非融資性擔保有限公司支付擔保費536.8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到本院813辦公室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銀川市興慶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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