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趙曄:本院受理原告紀同進與被告吳趙曄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F(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6)蘇0623民初353號民事判決書,該判決書判決:一、被告吳趙曄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紀同進借款本金65000元。二、被告吳趙曄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紀同進逾期還款利息(以上述第一款中未還款項為基數(shù),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自2025年9月1日起至實際償還上述第一款中的全部款項之日止)。三、駁回原告紀同進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426元,公告費400元,合計1826元,由被告吳趙曄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應按照本院提供的上訴案件訴訟費用交納通知書確定的銀行賬號,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自發(fā)出本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如東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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