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捷鴻榮鑫建筑安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韓松松訴被告袁少雄、寧夏捷鴻榮鑫建筑安裝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原告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貨款442314元,逾期付款違約金13269元,合計455583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達民事起訴狀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權(quán)利義務(wù)告知書、普通程序獨任審理通知書、廉政監(jiān)督卡、開庭傳票、民事裁定書。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及舉證期限均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15日內(nèi),并定于期滿后的第3日上午9時00分(遇法定休假日順延)在本院東三樓二號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
銀川市興慶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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