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粵1802民初15609號
馬雙麗:本院受理原告金碧物業(yè)有限公司清遠分公司訴被告馬雙麗物業(yè)服務合同糾紛一案,因無法直接向你送達有關法律文書,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民事判決書。判項如下:一、被告馬雙麗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金碧物業(yè)有限公司清遠分公司支付2022年2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的物業(yè)服務費6442.3元;二、被告馬雙麗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金碧物業(yè)有限公司清遠分公司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的公攤電費417.5元,2022年1月26日至2022年2月25日、2023年1月26日至2023年2月25日、2023年4月26日至2023年5月25日、2023年9月26日至2023年10月25日、2024年1月26日至2024年2月25日的水費37.89元,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的垃圾費56元;三、駁回原告金碧物業(yè)有限公司清遠分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馬雙麗負擔。該受理費原告金碧物業(yè)有限公司清遠分公司已預交,本院予以退回。被告馬雙麗應當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交納案件受理費50元,拒不交納的,法院依法強制執(zhí)行。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廣東省清遠市清城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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