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元:本院受理的原告王雷與被告楊元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6)寧0104民初1044號民事判決書,判令:被告楊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王雷支付150000元。公告之日起30日內到本院711辦公室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
銀川市興慶區(qū)人民法院
楊元:本院受理的原告王雷與被告楊元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6)寧0104民初1044號民事判決書,判令:被告楊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王雷支付150000元。公告之日起30日內到本院711辦公室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
銀川市興慶區(qū)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6年0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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