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寧0104民初12290號 閔磊:本院受理原告寧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訴閔磊信用卡糾紛一案,原告請求:1.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償還信用卡本金28772.45元,利息9974.12元,費用5290.9元(利息暫計算至2019年9月15日止,此后利息請求判令至實際履行之日止),暫合計44037.47元;2.請求判令本案訴訟費、公告費等全部費用由被告承擔。因你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權(quán)利義務(wù)告知書、民事裁定書、普通程序?qū)徖矸绞郊皩徟薪M成人員告知書、廉政監(jiān)督卡及開庭傳票。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及舉證期限均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15日內(nèi),并于期滿后的第3日14時30分(遇法定休假日順延)在本院東三樓一號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
銀川市興慶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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