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粵1402民初2603號黃漢杰:本院受理原告梅州市誠聯(lián)實業(yè)有限公司與被告梅州粵贛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一)、鄭遠強(被告二)、廣東合創(chuàng)新聯(lián)文旅有限公司(被告三)、鐘小斌(被告四)、溫家誠(被告五)、劉連聰(被告六)、第三人黃漢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因你方住址不詳,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相關(guān)訴訟文書給你方,現(xiàn)向你方公告送達(2026)粵1402民初2603號案件起訴狀副本及原告的證據(jù)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訴訟權(quán)利義務告知書及開庭傳票。原告提出訴訟請求如下: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42,800元;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違約金137,191.9元;3.判令被告三、被告四在非法處置項目資產(chǎn)所得價款范圍內(nèi),對上述第一、二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4.判令被告三、被告五、被告六作為廣東青溪谷生態(tài)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東,在其未出資的1113萬元本息范圍內(nèi),對該公司應承擔的工程款支付義務(即上述第一、二項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5.請求判令以上各被告自起訴之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以各自所負債務為基數(shù),按同期LPR向原告支付資金占用損失;6.判令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六被告共同承擔。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 15 日內(nèi)(遇法定假日順延),并定于2026年7月16日9時在本院405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此案。若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將依法缺席判決。特此公告。
廣東省梅州市梅江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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