聶千強、蔣霞、重慶祥匯辰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廖平富與被告聶千強、蔣霞、重慶祥匯辰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5)渝0113民初4624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被告聶千強、蔣霞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共同支付原告廖平富貨款45920元及逾期付款損失(逾期付款損失以45920元為基數(shù),自2025年1月20日起按照銀行業(yè)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即年利率3.1%計算至上述貨款實際付清之日止);二、駁回原告廖平富對被告重慶祥匯辰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三、駁回原告廖平富的其他訴訟請求。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內(nèi)來本院領(lǐng)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重慶市巴南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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