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磊:本院受理原告張皓鳴與被告南通千龍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張嚴峰、劉磊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F(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5)蘇0612民初1295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書判令如下:一、原告張皓鳴與被告南通千龍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0日簽訂的《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于2025年9月15日解除;二、被告南通千龍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退還原告張皓鳴裝修款40000元并支付違約金12000元;三、被告張嚴峰對被告南通千龍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上述第二項債務(w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四、駁回原告張皓鳴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案件受理費1690元,由原告張皓鳴負擔378元,被告南通千龍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張嚴峰共同負擔1312元。公告費520元,由被告南通千龍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張嚴峰負擔。限你(單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nèi)來本院領(lǐng)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南通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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