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熹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元江屹峰建筑有限公司、騰沖熹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請人騰沖市馬站鄉(xiāng)加龍建筑材料經(jīng)營部申請追加被申請人廣西熹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元江屹峰建筑有限公司為本院(2025)云0581執(zhí)2720號執(zhí)行案件的被執(zhí)行人一案,已審理終結?,F(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本院(2026)云0581執(zhí)異12號裁定書(裁定內容為:一、追加被申請人元江屹峰建設有限公司、廣西熹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為(2025)云0581執(zhí)2720號案的被執(zhí)行人;二、由被申請人元江屹峰建設有限公司在未足額出資的180萬元內對騰沖熹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三、由被申請人廣西熹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未足額出資的120萬元內對騰沖熹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本公告自發(fā)布之日起經(jīng)30日視為送達。如不服本裁定,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應當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云南省騰沖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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