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興:本院受理原告崔善銘與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因無法直接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2026)蘇0685民初4762號起訴狀副本、應(yīng)訴及舉證通知書、證據(jù)副本、開庭傳票。原告起訴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償還借款1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資金占用利息1233.32元(自2022年8月26日起,以10000元為基數(shù),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暫計算至2026年4月22日);3、判令被告承擔法律服務(wù)費4000元;4、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三十日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15日,舉證期限至本院第一次開庭前。本院定于2026年7月31日9時在本院四樓第十六審判庭公開審理本案,由審判員景慧審理。逾期將依法判決。
江蘇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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