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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lián)網法治

經典案例

AI整蠱有邊界 法律紅線不可越

在數字浪潮的推動下,人工智能技術正以前所未有的深度融入節(jié)日生活與社交互動。

家族微信群里,一段AI換臉制作的“經典影視拜年秀”引得眾人捧腹;好友私信中,一條模仿長輩口吻的AI仿聲語音祝福帶來意外驚喜;社交媒體上,各類算法生成的趣味圖文成為傳遞快樂的數字載體。這些被稱為“AI整蠱”的技術應用,以其新穎的創(chuàng)意與強烈的互動性,為傳統(tǒng)佳節(jié)增添了科技亮色。

然而,這些看似是私人領域無害玩笑的行為,卻有可能在不經意間觸碰民事、行政乃至刑事法律的邊界。

情形一:AI換臉

技術玩笑需保護他人肖像權與名譽權

每逢春節(jié),利用深度合成技術將親友乃至公眾人物的面容,移植到經典影視片段或搞笑情境中,制作成短視頻或動態(tài)表情包進行傳播,已成為一種流行的“數字拜年”方式。AI技術通過算法學習實現面部特征的精準遷移與融合,最終生成以假亂真的視聽內容。從表面看,這無疑是技術創(chuàng)意與節(jié)日幽默的巧妙結合,但若將視角轉向法律層面,便會發(fā)現其行為實質是對自然人肖像權這一具體人格權利的數字化處置與利用。

【法官說法】

肖像權作為民法典明確規(guī)定的一項人格權,其核心在于權利主體對自身外部形象的自主控制與商業(yè)利用的排他性支配。任何組織或個人,未經肖像權人明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制作、使用、公開其肖像。因此,即便行為人的初衷僅為親友間的娛樂,未經許可的“換臉”行為本身,已構成了對肖像權人自主決定權的直接干涉,侵犯了其人格利益。而當被移植的肖像被置于一個荒誕、低俗、不雅或具有誤導性的語境時,比如將面容合成到反派角色、不雅場景或虛假廣告中時,這種不當關聯(lián)極易導致公眾對被“換臉”者產生負面評價,使其社會聲譽遭受貶損,從而同時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在此情形下,權利人不僅有權依據民法典要求行為人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還可以就所遭受的精神痛苦主張損害賠償。

情形二:AI仿聲

聲音權益作為“人格權”受法律保護

一段模仿祖父催促晚輩“早點成家”的AI語音,或是一句模仿名人聲音調侃的拜年問候,往往能在親友圈內引發(fā)陣陣歡笑。但聲音作為身份識別與情感傳遞的獨特載體,與面孔一樣承載著個體的人格特征與社會形象。

【法官說法】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自然人的聲音保護參照適用肖像權保護的規(guī)定。也就是說,清晰、可識別的聲音權益已被確立為一項獨立的人格權,受到法律的同等保護。因未經聲音主體明確同意,擅自錄制、克隆并在一定范圍內使用其聲音,尤其是當這種使用可能導致身份混淆,或將該聲音與不當言論、虛假信息進行關聯(lián)時,便構成了對聲音權的民事侵害。例如,在相對公開的微信群中模仿同事聲音發(fā)表不當言論,即使本意為玩笑,也可能導致該同事在職場圈內的評價受損,行為人可能需要為此承擔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等民事責任。

情形三:AI“偽造”信息

虛假內容傳播挑戰(zhàn)社會信任秩序

春節(jié)期間,部分人利用AI技術憑空捏造并傳播看似真實的虛假新聞、突發(fā)事件現場、名人言論或偽造的官方文件,有的是為博取關注,有的是為制造話題,還有人僅僅出于“好玩”的心理。但制作和散布此類“深度偽造”信息,往往會造成嚴重后果,對社會秩序產生挑戰(zhàn)。

【法官說法】

此類“AI偽造信息”行為,首先是信息內容具有高度欺騙性,利用AI技術生成的虛假圖片、視頻在光線、細節(jié)、語境上往往極為逼真,甚至能夠偽造出本不存在的“權威機構認證”或“新聞報道”樣式,普通網民難以一眼辨別真?zhèn)?。其次是行為人主觀故意較強,行為人通常清楚地知道自己制作和傳播的內容是虛構的,但仍為了吸引流量、制造恐慌、詆毀特定對象或測試“節(jié)目效果”而為之。最后是行為后果公共危害性較大,此類虛假信息一旦在社交網絡擴散,極易引發(fā)大范圍的社會誤解、不必要的公眾恐慌、群體性討論乃至現實中的秩序混亂,同時也擠占和浪費了寶貴的公共注意力資源與應急響應資源。

對于此類行為,法律根據其行為后果在不同維度進行評價。在行政法規(guī)層面,治安管理處罰法規(guī)定,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將面臨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可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罰款。

這里的法律評價核心,在于行為是否在客觀上已經造成或足以造成公共秩序的實際混亂。當編造、故意傳播涉及險情、疫情、災情、警情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時,則構成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規(guī)定的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

情形四:AI換臉敲詐

“技術整蠱”變成“犯罪工具”

在所有因AI“整蠱”而衍生的法律風險中,性質最為惡劣、后果最為嚴重的,莫過于技術被惡意驅動,從娛樂消遣的工具徹底蛻變?yōu)閷嵤﹪乐刎敭a犯罪乃至其他違法活動的兇器。

現實中,已有不法分子利用AI技術偽造他人的虛假不雅影像、偽造他人參與非法交易的場景,或拼接他人發(fā)表極端言論的音視頻。隨后,行為人便以向被害人的親友、同事、社會公眾或網絡平臺散布這些足以使其身敗名裂的偽造內容為要挾,勒索巨額錢財,這便是“AI換臉敲詐”或“深度偽造勒索”。

【法官說法】

這種行為在主觀上具有明確的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客觀上實施了足以使被害人產生恐懼心理的威脅行為,完全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關于敲詐勒索罪的犯罪構成。此時,AI技術扮演了“威脅內容放大器”的關鍵角色。與傳統(tǒng)敲詐中口頭或書面的威脅相比,一段高度逼真、看似確鑿的偽造的不雅視頻或虛假犯罪錄音,對被害人造成的心理強制力和精神壓迫是毀滅性的,使其更容易因恐懼名譽掃地、社會性死亡而被迫就范。

根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即達到“數額較大”的入罪標準。如果行為人曾在兩年內實施三次以上敲詐勒索,即使單次數額未達標準,也構成犯罪。除了財物數額,如果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及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或利用未成年人、老年人等弱勢群體實施敲詐,即便數額未達標準,也可能被認定為具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或“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從而面臨更重的刑罰。

【法官提示】

被他人用AI技術侵權 應及時固定證據

AI技術蓬勃發(fā)展,我們樂見并鼓勵那些健康、向上、充滿善意與創(chuàng)意的技術應用,為生活注入新的活力。但必須要恪守對法律的敬畏、對他人權利的尊重、對社會共同規(guī)則的遵守。

作為技術的使用者,使用時必須秉持最大的善意與審慎,確保行為始終停留在知情同意、內容健康、范圍可控的框架內,并對技術可能被濫用的潛在風險保持警惕;在傳播信息時,對內容的真實性與社會影響保持審慎判斷;如發(fā)現自己因此類行為受到侵權,應及時固定證據,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編輯:遲明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