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王家梁
“離婚協(xié)議上都寫清楚了,銀行為啥還要起訴我?”這是來自被告人楊某的疑問。近日,貴州省黔南州長順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借貸合同糾紛案件,解決了離婚協(xié)議中關于債務承擔的約定的問題。
據了解,被告唐某、楊某于2020年7月以夫妻名義向長順縣某銀行貸款人民幣15萬元。因貸款到期后,二被告均未按時履行償還貸款本息的義務,故該銀行將二人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二人歸還貸款本金15萬元以及相應利息。楊某認為自己于2023年已與唐某離婚,并且二人在離婚協(xié)議中明確約定該筆債務由唐某承擔,自己無需承擔還款義務,因此請求法院駁回銀行要求其承擔還款義務的訴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夫妻雙方“共債共簽”的借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需要共同償還。離婚協(xié)議是夫妻雙方就解除婚姻關系及相關權利義務達成的協(xié)議,僅對雙方產生效力,不能單方面改變對債權人的義務,債權人不是離婚協(xié)議的當事人,不受其內部約定的約束。最終,長順縣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責令被告唐某、楊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共同歸還原告長順某銀行借款本金15萬元及相應利息。
編輯:莫亞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