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回顧
吳奶奶90多歲,有多個子女。2020年9月,小兒子在吳奶奶、哥哥姐姐們不知情的情況下與離異帶女兒的彭女士辦理了結婚登記。登記結婚半年不到,小兒子因癌癥去世,其名下的財產包括京牌汽車一輛、股票賬戶一個(持股價值10萬元左右)、200萬元的銀行理財、一套北京市海淀區(qū)吳奶奶居住的房產,還有喪葬費、撫恤金等,且生前未立有遺囑。
吳奶奶的大女兒找彭女士協(xié)商解決后事和相關財產的分配,但雙方對200萬元理財資金的性質和歸屬以及房產如何分割分歧巨大。雙方協(xié)商未果,吳奶奶訴至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
■ 法院裁判
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受理之后,多次組織雙方交換并調取有關證據,法庭多次開庭,并多次組織調解,但彭女士堅持要求200萬元理財作為遺產分割,且主張房產由其繼承或吳奶奶繼承并補償其300萬元。因分歧過大,調解未果。海淀法院經審理之后認為,關于理財200萬元,從雙方當事人陳述及舉證情況,吳奶奶主張的小兒子和大女兒共同代管證據不足。彭女士也未舉證證明吳奶奶作出過贈與的意思表示。法院綜合案件情況,認為理財為小兒子個人財產,但吳奶奶舉證其轉賬給小兒子的售房款160萬元及42.9萬元應視為小兒子的個人借款,作為小兒子消極遺產處理,判決理財200萬元歸吳奶奶所有。關于小兒子名下吳奶奶居住的房產,因房產在小兒子與彭女士結婚登記前接受吳奶奶贈與取得,該房產屬于小兒子個人財產,小兒子去世后應作為遺產,因小兒子未留有遺囑,根據房產取得及小兒子與彭女士婚姻情況,結合房產使用及吳奶奶、彭女士實際情況,酌情判定吳奶奶享有65%的份額,彭女士享有35%的份額。其他的財產按雙方協(xié)商達成的方案進行判決,即京牌車輛歸彭女士所有,彭女士就車輛折價款、股票賬戶、喪葬費、撫恤金等補償吳奶奶10余萬元。
吳奶奶對一審判決滿意未上訴。彭女士對理財款和房產的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并在二審補充提交了被繼承人結婚登記前已經與其和女兒共同生活的相關證據。最終,二審法院經過審理,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判決并無不當,維持了一審判決。
■ 法條解讀
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規(guī)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合同是雙方法律行為,贈與合同必須在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達成一致時才能成立。關于本案爭議之200萬元理財,在彭女士未能有效舉證的情況下,法院判決不屬于贈與是正確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六條規(guī)定,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zhí)峁┳C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因彭女士沒有就前述轉賬系贈與性質有效舉證,法院依法認定為借款并判決200萬元理財歸吳奶奶是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
■ 律師短評
本案中兩項主要財產200萬元理財款和一套海淀區(qū)房產發(fā)生爭議的主要原因有三個:第一,吳奶奶把自己的售房款和股權轉讓款放在了小兒子賬戶里,沒有任何的書面或者其他形式約定;第二,吳奶奶將自己還在居住的唯一房產提前贈與并過戶給了小兒子;第三,小兒子在明知自己已經患癌癥晚期的情況下與彭女士辦理了結婚登記,且沒有立遺囑對名下財產進行妥善安排。
本案的爭議焦點警醒世人尤其是老年人,對于貨幣等需要由子女代為保管的,一定要就保管進行書面約定,即使沒有書面約定,也應通過微信溝通記錄等予以留痕證明保管事實的存在。
對于自己還在居住的房產,尤其是唯一的房產,是否提前贈與給子女要特別慎重,一旦贈與房產過戶完成,子女再對房產進行加名、抵押、出售等處分就不再由贈與人所決定。即使決定贈與房產等財產給子女也要注意,是否要排除其配偶的權利,如要排除,贈與時應注明僅贈與其個人。否則,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的規(guī)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另外,建議老人提前立遺囑對身后事進行妥善安排,以便減少爭議的發(fā)生。
(作者 阿致剛 系北京誦盈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師協(xié)會合同法專業(yè)委員會委員)
(2024年4月4日《法制文萃報》)
編輯:吳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