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衛(wèi)平
雖然人們在對民事訴訟具體制度進行研究時都可能會注意到實體法的規(guī)范和理論與民事訴訟理論的相關性,例如當事人適格、共同訴訟、第三人、訴訟標的、訴的變更、訴的合并等,無一不會涉及實體法規(guī)范及實體法理論,但有意識地切入實體法領域,將程序法的理念、理論、方法融入實體法、關照實體法,從程序法和實體法兩個維度審視實踐與理論問題,并系統地展開這樣的研究,任重博士應該是第一人。
我對實體法與程序法交叉研究的興趣,緣于兩個講座和一本書?!皟蓚€講座”是指1993年我在東京大學訪學時聽過的兩個講座——一個是東京大學民事訴訟法學教授高橋先生講授的“實體法中的程序法”,另一個是東京大學民法學教授講授的“程序法中的實體法”?!耙槐緯笔侵笘|京大學法學部原部長兼子一教授的《實體法與程序法》。雖然當時沒有完全弄清兩者的關聯,但它們至少對我認識兩者的關系有了啟蒙作用。不過遺憾的是,我在兩者的交叉研究方面沒有走得更遠、挖得更深。好在任博士在這方面有所發(fā)揚光大。
任博士在學術研究上的特別之處在于,其研究不僅在“主場”——程序法領域展開,以民事訴訟法中的問題為出發(fā)點,同時也在“客場”——實體法領域展開,并且將后者作為主戰(zhàn)場之一。我謂之“雙面交叉研究”——以乒乓球中的“正反兩面攻”或“正反弧線球”打法喻之是妥當的。對比之下,實體法學者中鮮有深入作為“客場”的程序法,從實體法視角對程序法問題“發(fā)聲”的(在國外有,例如日本東京大學的石田穰教授作為民法學者涉足證明責任的研究;同為民法學者的奧田昌道教授、加藤雅信教授參與了訴訟標的的研究)。如果有像任博士這樣的程序法學者在實體法領域中如此發(fā)聲,有助于避免實體法學者在實體法與程序法交叉研究問題上偏離程序法的“五線譜”現象(程序法學者在交叉研究中自然也要靠實體法的“譜”)。
民法典的實施甚至會影響到中國法治發(fā)展的進程,但在民法典制定中也存在著民法學者獨自前行的情形。例如,民法學者在引進英美民事實體法律制度時就存在未能充分考慮程序法上英美法與大陸法訴訟體制的界別問題,沒有考慮實體法律制度的移植是否會遭遇程序法上的“排斥”,給程序法的制度安排制造障礙和麻煩,“行為禁令”即為一例。因此,在實體法的建構和實踐中需要更多的程序法學者發(fā)出應有的聲音,“溫馨提示”實體法學者,注意不要“跑偏”。
“客場作戰(zhàn)”,顯然難度要大得多,主要的問題是對“地形”不熟。這里所言“地形”,包括實體法的具體規(guī)定,實體法中特定概念的內涵、話語表達方式,實體法規(guī)定的背景,實體法學者的思維方法和理念等。不了解這些,拿著“程序法”的武器是無法施展拳腳的。實體法學者會認為,此研究者是在班門弄斧。因而,在這個意義上,任博士踏上了一條充滿荊棘之路??梢韵胂笤谶@條路上,任博士還將付出多少艱辛。
然而,一條充滿荊棘之路同樣可能是一條鮮花盛開之路。任博士在這條路上,不斷披荊斬棘,也不斷迎來鮮花的擁抱。任博士的《形成判決的效力——兼論我國物權法第28條》(《政法論壇》2014年第1期)一文就是其證明;同年發(fā)表的《論虛假訴訟——兼評我國第三人撤銷訴訟實踐》(《中國法學》2014年第6期)又進一步運用了這種方法,拓展和深化了實體法、程序法的交叉研究;之后發(fā)表的《擔保物權實現的程序標的:實踐、識別與制度化》(《法學研究》2016年第2期)將這一研究方法的運用提升到了一個新的高度。任博士的“雙面交叉研究”的路子變得更加寬廣,可謂前程似錦。任博士準備撰寫民法典的程序法解讀之作,即將展開一幅更為宏大的、壯觀的,關于實體法與程序法交叉研究的“畫卷”。
任何成功都是由辛勤和才智鋪就的。任博士是勤奮努力的,以我的感受而言,他的勤奮是少有的,學習、研究就是他生活最重要的部分。學術“雷達”始終全天候開放,隨時捕捉學術上的任何蛛絲馬跡。扎實的學術根底、嫻熟的德語工具、敏感的學術觸角、善于抽象和概括的能力、條理清晰的辯證思維、高效的資料收集、高超的文字駕馭能力,有這些功力的存在,學術上的成功是必然的??梢哉f在學術上,任博士已入佳境,繼續(xù)前行,必將迎來更加燦爛的前景。
當然,學術之路沒有止境,依然任重而道遠,就像任博士的名字所賦予及承載的意義一樣。
向前!需要注意的依然是飛行的姿態(tài)——平穩(wěn)而堅定!有穩(wěn)定的姿態(tài)才能飛得更遠!注意!鮮花叢中亦有荊棘!
(作者系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編輯: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