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記者 朱寧寧
為進一步解決工傷保險實踐問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近日印發(fā)《關于執(zhí)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三)》(以下簡稱《意見(三)》),完善工傷保險法規(guī)的理解適用。
《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以來,對維護職工和用人單位合法權益發(fā)揮了重要作用?!按舜纬雠_《意見(三)》,目的是進一步明確《條例》有關規(guī)定的理解適用,有利于提升依法行政水平,保障職工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維護工傷保險制度的公平統一?!比肆Y源社會保障部工傷保險司負責同志說。
進一步細化工傷認定的要素
根據《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認定工傷需具備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三個要素?!兑庖姡ㄈ穼J定的“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予以細化。
“《意見(三)》第一條至第三條細化了職工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的具體情形,有利于條款理解適用把握,維護職工權益?!痹撠撠熗菊f。
同時,《意見(三)》對“上下班途中”具體情形進行細化?!兑庖姡ㄈ访鞔_職工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單位和居住地之間的合理路線,屬于上下班途中,并細化了4類具體情形。
明確可以認定工傷情形及依據
《意見(三)》明確,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yè)病,在治療過程中,醫(yī)療機構的醫(yī)療侵權并不影響原工傷事故或職業(yè)病的工傷認定,但是醫(yī)療侵權損害結果不是工傷事故或職業(yè)病導致的,侵權引發(fā)的相關醫(yī)療救治和經濟賠償不屬于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工傷的核心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意見(三)》明確了居家工作工傷認定有關規(guī)定。第九條明確按照單位安排居家辦公,有充分證據證明職工居家工作期間確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不應因在家工作而影響認定工傷,但利用微信、電話、郵件等現代通訊方式進行簡單工作溝通,具有臨時性和偶發(fā)性的,不視為工作原因。
同時,《意見(三)》第五條明確,根據法律法規(guī)有關規(guī)定,職工傷亡是由于職工本人的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殘或者自殺等法定原因導致的傷亡,不認定為工傷,進一步厘清對法律法規(guī)的理解適用。
《意見(三)》還明確非本人主要責任交通事故的工傷認定依據。第六條規(guī)定,“非本人主要責任”的認定應當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有關部門出具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決為依據,同時,對無法證明發(fā)生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不予認定工傷,即有關部門沒有確認交通事故事實存在,申請人也不能證明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交通事故傷害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結論。
此外,針對實踐中確定死亡時間認識理解不一的問題,《意見(三)》明確工傷職工死亡時間與公民死亡時間確定標準及依據是一致的,即死亡時間以醫(yī)療衛(wèi)生機構出具的《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推斷)書》記載的死亡時間為依據,沒有《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推斷)書》的,以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記載的死亡時間為依據。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以上記載時間的,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
工傷認定的勞動關系確認
為更好方便工傷職工申請工傷認定,《意見(三)》第十條明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決定是否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時應對勞動關系進行確認;存在爭議且難以確認的,應告知申請人通過仲裁、訴訟方式進行確認。
同時,《意見(三)》明確受理違法分包轉包和個人掛靠情形的工傷認定申請。“有關規(guī)定已明確違法分包轉包的用工單位、被掛靠單位等情形應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意見(三)》明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受理此類工傷認定申請,有利于更好維護這類情形勞動者的工傷權益?!痹撠撠熑苏f。
進一步明確有關待遇政策
《意見(三)》明確,工傷職工按規(guī)定提出勞動能力復查鑒定申請且鑒定結論發(fā)生變化的,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自作出最終生效鑒定結論的次月起作相應調整,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作調整。
同時,《意見(三)》明確新發(fā)生費用有關規(guī)定?!稐l例》第六十二條第三款中的“用人單位”,既包括整體職工未依法參保登記或僅參保登記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也包括部分職工未依法參保登記或僅參保登記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
編輯:霍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