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記者 侯建斌
近段時間,“AI孫燕姿”走紅全網,其翻唱的歌曲有的在B站點擊量已破百萬。在AIGC加持下,“AI陳奕迅”“AI周杰倫”等雨后春筍般紛紛涌現。
伴隨AI歌手火速出圈的同時,其涉及的法律問題也引發(fā)廣泛討論。其中,在未經相關授權的情況下,使用大量歌曲訓練AI歌手是否侵權,業(yè)內專家觀點不一。有觀點認為,如果AI歌手僅用于自娛自樂或學習研究之用,并不構成侵權;也有觀點認為,即使是非商業(yè)性使用也可能侵犯歌手本人的人格權。
AI歌手出圈引熱議
繼繪畫、文案之后,AI將“手”伸向了音樂圈。據報道,在B站,UP主“陳墨瞳1995”上傳的《發(fā)如雪》播放量已破170萬,其他百萬播放量的還有“AI孫燕姿”翻唱的《半島鐵盒》《愛在西元前》等。
從《水星記》《Melody》到《好漢歌》,從南拳媽媽、周杰倫、陶喆到劉歡,上千曲目沒有“AI孫燕姿”演繹不了的曲風。
所謂“AI孫燕姿”,是通過模型訓練和后期處理,讓AI用“孫燕姿”的聲音翻唱其他歌手的歌曲,也就是用人工智能合成技術完成翻唱。
火爆的“AI孫燕姿”,迅速引發(fā)激烈討論。有網友對AI歌手的未來發(fā)展充滿期待:可自由選擇喜愛曲風,可自動合成偏愛音色,可即時生成全新歌曲;不過也有網友認為,AI歌手涉嫌侵權,包括歌曲的版權、歌手的人格權等。
據媒體報道,不少創(chuàng)作者在自己的主頁或歌曲合集的介紹中標明AI歌曲創(chuàng)作工具為So-VITS-SVC。目前,So-VITS-SVC已正式停止維護并存檔。項目開發(fā)者強調,“這個項目是為了讓開發(fā)者用最喜歡的動畫角色唱歌而開發(fā)的,任何涉及真人的東西都與開發(fā)者的意圖背道而馳”。
據悉,在海外,包括環(huán)球音樂在內的版權方紛紛向相關網絡平臺施壓,要求下架AI克隆歌曲。
是否需要原唱授權
AI歌手的法律問題,其實質是人工智能領域“深度合成”技術的法律問題。在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研究員鄭中臣看來,AI歌手利用聲紋合成聲音(知名歌手的聲音),而聲紋屬于個人信息保護法以及《信息安全技術個人信息安全規(guī)范》(GB/T 35273-2020)規(guī)定的敏感個人信息。因此,AI歌手在未經相關授權的情況下利用聲紋合成知名歌手的聲音,有可能侵害被仿冒聲音當事人的人身權益及財產權益。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條、第一千零二十三條的有關規(guī)定,聲音和肖像一樣,具有人身屬性,仿冒偽造利用他人聲音的行為,可能給聲音主體的人身權益、財產權益造成損害,侵犯錄音制作者的錄音制作者權。
“采樣知名歌手的聲音訓練AI歌手,并使用AI歌手翻唱他人歌曲,可能侵犯多方主體的權利,AI歌手的制作者應承擔法律責任?!比珖蓞f知識產權專業(yè)委員會主任王正志告訴記者,使用AI歌手翻唱他人歌曲,應當取得被翻唱歌曲作者的許可,并支付報酬,否則構成對歌曲作者著作權的侵犯。制作、使用AI歌手還應當取得被采樣歌手的許可,否則構成對歌手人格權的侵犯。
王正志解釋說,民法典規(guī)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如果公開標榜AI歌手采樣自某歌手的音色,未經歌手本人同意的,構成對歌手姓名權的侵犯。而且,民法典規(guī)定對自然人聲音的保護參照適用肖像權保護的有關規(guī)定。據此,采樣知名歌手聲音制作聲音模型的行為,構成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他人的聲音,應當取得被采樣歌手本人的同意。
“AI歌手翻唱歌曲如果使用的是他人已經錄制的音樂作品,應當向音樂作品的著作權人支付報酬。但從現有法律規(guī)定來看,并不侵犯原唱歌手的權利?!比A東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黃武雙則認為,此舉可能涉嫌不正當競爭。因為AI翻唱以假亂真,造成用戶聽AI歌手的演唱就可以了,搶奪了本屬于原唱歌手的市場。明星歌手可以AI歌手的實際受益者為被告提起不正當競爭之訴,要求停止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損失。
非商業(yè)使用能否免責
如果AI歌手的制作者聲明該聲音模型并非商業(yè)性使用,是否可以免責?王正志認為,非商業(yè)性使用不能成為逃避承擔法律責任的借口。理由有兩點:一是對于被翻唱的歌曲而言,將AI歌手的翻唱作品發(fā)布于公眾平臺的行為已經超出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合理使用”范疇(“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即使聲明并非商業(yè)性使用也要取得被翻唱歌曲作者的許可并支付報酬;二是對于被采樣歌手而言,民法典對自然人姓名和聲音的保護并未將營利目的規(guī)定為侵權構成要件之一,即使是非商業(yè)性使用也可能侵犯歌手本人的人格權。
鄭中臣認為,當事人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與AI歌手是否進行商業(yè)用途無關;我國現行著作權法中除了適用合理使用、法定許可的情形外,其他的作品使用行為均需獲得著作權人的授權。將個人音樂作品用于人工智能訓練,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guī)定無法適用合理使用或法定許可任一情形,如要使用需獲得相關詞、曲著作權人及錄音制作者等鄰接權人同意。
對此,黃武雙持有不同觀點。他說,如果AI歌手僅用于自娛自樂或學習研究之用,并不構成侵權。要不要為禁止AI歌手的翻唱行為設定一個權利,如禁止他人隨意模仿聲音的聲音權?“沒必要?,F有法律足以解決這個問題。新生事物不斷出現是大勢所趨,可以讓“子彈飛一會兒”,觀察其帶來的正面抑或負面影響,等出現負面影響時再考慮如何規(guī)制。”黃武雙說。
編輯:白楚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