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程皓 程光
《中共中央關于加強新時代審判工作的意見》第二十三條指出:“深入拓展數字化司法應用場景,推動智能化司法應用,以數字化、智能化推動審判流程、訴訟規(guī)則、司法模式變革?!本唧w到刑事訴訟中,隨著數字技術與司法實踐的深度融合,人工智能正以數據驅動、算法賦能的形態(tài)重塑刑事訴訟程序。從偵查階段的大數據分析到審判階段的輔助性決策,科技革新既為破解司法效率困境、實現精準司法提供了全新路徑,也對傳統(tǒng)訴訟理念、程序規(guī)則架構和權利保障體系提出了新的挑戰(zhàn)。刑事訴訟法第四次修改作為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重要修法實踐,恰逢人工智能全面嵌入司法領域的關鍵時期。如何回應技術變革帶來的制度需求,平衡效率提升與權利保障的價值沖突,成為刑事訴訟法第四次修改必須直面的命題。
數字偵查的程序規(guī)制
人工智能時代的刑事偵查從傳統(tǒng)物理干預模式轉向非接觸式數據干預。在刑事偵查中,人工智能充分體現出了其數據整合、犯罪分析、趨勢研判等能力。實踐中,大數據比對、人臉識別、預測性偵查等新型偵查手段的應用,既顯著提升了犯罪打擊效能,也帶來了偵查權擴張與公民基本權利保障之間的矛盾?,F行刑事訴訟法關于偵查措施的規(guī)定系基于物理空間干預而設計,難以適應人工智能偵查對個人信息和隱私權造成的非物理性干預,亟須通過修法予以完善。
一方面,將人工智能偵查納入偵查措施體系予以全面規(guī)范。將人工智能偵查納入刑事訴訟法構建的偵查措施體系,是實現其規(guī)范化運行的前提。同時,適用人工智能偵查的案件范圍需遵循比例原則。從刑事訴訟法對偵查措施的規(guī)制模式來看,案件范圍的限定是防范偵查權濫用的重要手段。對權利干預強度較高的偵查措施,通常以案件的嚴重程度為適用前提。因此,考慮到人工智能偵查與技術偵查目前在實踐中具有一定程度的交叉性,遵循刑事訴訟法修改應當循序漸進的原則,建議在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中增設一款作為第四款:“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實施前款技術偵查措施,可以運用數據分析、生物識別、智能預測等人工智能偵查技術。”
另一方面,明確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法律責任。在人工智能時代,網絡服務提供者已經成為偵查活動的重要參與主體,其掌握的海量數據為偵查機關提供了較大幫助。但是,現行刑事訴訟法對其協(xié)助偵查的義務范圍、權利保障缺乏規(guī)定。本次修改應明確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協(xié)助義務,防止其因協(xié)助偵查而過度侵害用戶數據權益。由此,有必要從立法層面構建偵查機關與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良性互動機制。建議將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四款改為:“公安機關依法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并對有關情況予以保密。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協(xié)助偵查機關調取數據,采取必要措施保護用戶數據權益,不得擅自擴大數據提供范圍。”
證據制度的體系完善
隨著人工智能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的應用逐步深入,傳統(tǒng)刑事證據制度的運行日漸呈現出新的面貌。典型表現是,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發(fā)展催生了算法證據、大數據證據等新型證據形態(tài),對傳統(tǒng)刑事證據制度的適應性提出了嚴峻考驗。現行刑事訴訟法難以滿足人工智能時代司法實踐對證據審查判斷的需求,故證據形態(tài)的包容性拓展是此次修改刑事訴訟法的重要課題。
首先,本次修改雖然需要因應人工智能時代新型證據的司法應用,但在條件不成熟的情況下不宜貿然改動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對法定證據種類的設計,更不宜將人工智能證據直接確立為獨立的證據種類??紤]到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將電子數據作為了法定證據,且電子數據在證據特性上與人工智能證據具有相似性,故可據此從解釋論上為人工智能證據進入刑事訴訟程序初步創(chuàng)造規(guī)范條件。在修法技術上,可在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先設置人工智能證據收集與使用的規(guī)定,將公安等司法機關運用人工智能收集證據的行為納入刑事訴訟法規(guī)制范圍,從而為“以技術固定證據、以算法驗證真實”的實踐效果打牢規(guī)范基礎。建議在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刑事案件辦理過程中,通過網絡日志、區(qū)塊鏈存證、算法生成等方式收集并以數字形式存儲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經過查證屬實的,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p>
除了證據形態(tài)的包容性拓展,數字時代的證據判斷審查也需要通過制度構建予以保證。當前,由于傳統(tǒng)印證模式難以適應海量大數據證據的審查需求,所以這類證據的審查已經給人民法院帶來了困惑。本次修改應當吸收實踐中的成熟經驗,從人民法院的角度在刑事訴訟法中確立大數據證據的審查內容,明確大數據證據運用的科學性要求和規(guī)范性邊界。針對大數據證據審查的專業(yè)性特征,要落實鑒定人出庭制度,拓寬有專門知識的人參與刑事審判程序的空間,強化對專業(yè)性問題的實質審查,確保算法的透明度與可解釋性。建議在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之后新增一條:“人民法院應當重點審查大數據證據的收集、存儲、傳輸、生成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存在篡改、偽造等情形。當事人對審查結果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鑒定人等主體出庭說明情況?!?/p>
權利保障的系統(tǒng)升級
刑事訴訟的核心價值在于通過程序正義實現實體公正,保障訴訟參與人合法權利。人工智能在提升司法效率的同時,也可能因算法黑箱、數據偏差、AI幻覺等問題滋生權利侵害風險。例如,量刑輔助系統(tǒng)的不當應用將影響量刑公正,電子送達不規(guī)范將侵害當事人程序參與權。刑事訴訟法第四次修改應立足人工智能時代權利觀,完善訴訟權利保障機制。
一方面,強化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程序參與權是重點。被告人及其辯護人作為刑事訴訟程序的重要參與者,其程序參與權的保障程度反映了刑事訴訟法的立法水平。在數字賦能刑事司法的背景下,要運用數字技術提高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程序參與權的保障水平。在送達階段,要明確電子送達的適用范圍、方式和效力,確保當事人及時獲取案件信息。針對人工智能在刑事訴訟中的應用,應建立算法透明度保障機制,要求司法機關在使用人工智能輔助系統(tǒng)時向當事人說明系統(tǒng)的運行邏輯、數據來源和適用范圍,保障當事人的異議權。對涉及個人信息的訴訟材料,應建立專門的保密與使用限制制度,防止個人信息泄露與濫用。建議在現行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之后新增一條:“辯護人有權查閱、復制本案的電子卷宗材料,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申請后三個工作日內提供電子卷宗訪問權限;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個人隱私的,應當采取加密訪問、限制復制等保護措施。辯護人對人工智能輔助系統(tǒng)生成的案件分析報告有異議的,有權申請司法機關說明系統(tǒng)運行邏輯及數據依據?!?/p>
另一方面,刑事訴訟法第四次修改應關注證人的權利保障。實踐中,如何確保證人的權利不受侵犯一直都是刑事案件辦理中的難題。當前,人工智能時代證人的權利保障迎來了新的機遇,數字保護技術成為證人權利保障的重要手段,為證人保護提供了新的路徑。在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等案件中,公安等司法機關可利用人工智能建立保護證人安全的電子監(jiān)控機制,防止證人因作證而遭受權利侵害。建議在現行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增加一項作為第五項:“建立電子監(jiān)控保護機制,對個人信息、通信方式進行加密處理,防止信息泄露?!?/p>
訴訟程序的智能優(yōu)化
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是司法體制改革的核心內容,人工智能為深化這一改革提供了技術支撐。刑事訴訟法第四次修改應立足審判中心主義的要求,借助人工智能優(yōu)化訴訟程序,進一步完善審前程序與審判程序的銜接機制,提升訴訟效率與審判質量。
第一,構建審前程序的智能化分流機制。針對刑事案件積壓的問題,可以考慮通過建立繁簡分流的智能化篩選機制,形成分級分類高效辦案的效果。通過人工智能系統(tǒng)對刑事案件的復雜程度、證據的充分性等進行評估,實現簡單刑事案件的快速辦理與復雜刑事案件的精審細判。建議在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之后新增一條:“人民法院可以運用智能輔助系統(tǒng)對案件進行繁簡分流,對疑難復雜的案件,運用普通程序審理;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人認罪認罰的簡單案件,運用簡易程序或者速裁程序審理?!?/p>
第二,強化庭審的智能化支撐手段。庭審是查明事實、認定證據的核心場域,應充分發(fā)揮人工智能在庭審中的輔助作用,提高庭審效率和質量。同時,防止人工智能對審判權的不當干預。刑事訴訟法第四次修改應堅持人主機輔的原則,明確人工智能輔助審判系統(tǒng)的定位,確保法官在庭審中的主體地位。建議在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在庭審中,法官可以使用人工智能輔助系統(tǒng)進行身份核驗、庭審記錄、證據梳理等輔助性事務?!?/p>
第三,構建全流程的智能化監(jiān)督體系。依托人工智能建立刑事案件審判程序全流程動態(tài)監(jiān)控系統(tǒng),對審判程序的關鍵節(jié)點進行實時監(jiān)督,及時預警主體錯誤、超期辦案、程序違法等潛在風險,實現審判監(jiān)督從基本被動受理向爭取主動發(fā)現的轉變。考慮到人工智能系統(tǒng)存在出現幻覺的可能,故應建立人工智能系統(tǒng)留痕制度,確保算法決策可追溯,為審判監(jiān)督與權利救濟提供依據。建議在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之后新增一條:“各級人民法院可以建立刑事案件審判全流程智能監(jiān)控系統(tǒng)。根據系統(tǒng)留痕數據發(fā)現程序違法情形,為啟動審判監(jiān)督程序提供參考?!?/p>
概言之,人工智能時代的刑事訴訟法第四次修改,既是對技術變革的修法回應,也是對司法公正的價值堅守。此次修改應堅持技術為用、法治為體、倫理為限的原則,在吸收最新研究成果與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構建適應數字時代需求的刑事訴訟制度體系。通過明確數字偵查邊界、完善電子證據規(guī)則、強化訴訟權利保障、優(yōu)化刑事訴訟程序,主動回應刑事訴訟程序數字化轉型需求,實現司法效率與程序公正的有機統(tǒng)一,推動人工智能與刑事司法工作穩(wěn)慎融合。在修改過程中,既要肯定人工智能的技術優(yōu)勢,也要破解傳統(tǒng)司法體制的效能困境,還要警惕技術濫用帶來的權利侵害風險,更要堅守公正司法的核心立場。唯有如此,才能使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適應數字時代實踐需求,彰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優(yōu)越性,為推進強國建設提供堅實的法治保障。
作者分別系湖北省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分黨組書記、院長,湖北省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審判管理辦公室(研究室)法官助理
編輯:白楚玄